办理离婚的步骤主要包含以下步骤: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持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同到具备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需要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冷静期: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1日),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察: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1日),双方当事人应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察。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需要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详细步骤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各地需要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知道详细情况。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